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沒簽約就賣屋可罰房仲

家樂城地產有限公司(明旺建設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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產品資訊

  • 分類:
    不動産

產品說明

依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》規定,房仲與屋主簽訂合約後才可刊登銷售廣告,但近期卻發生不肖集團引誘房仲業者在簽約前即刊登,隨後以向地政局檢舉恐遭罰6~30萬元為由,勒索房仲業者。但地政局表示,無論是否遭勒索,只要確定房仲違法就會開罰。

誘偷跑再勒索
根據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》第21條規定,房仲須與屋主簽訂合約後才可刊登廣告,但近期新北市卻發生不肖集團在未簽約狀況下,引誘房仲業者先刊登廣告,隨後蒐集廣告資訊,藉以恐嚇房仲業者「向地政局檢舉,將遭罰6~30萬元」,而以低於6萬元價格勒索房仲。

新北市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方振茂呼籲房仲業者,「一定要有書面契約,才可刊登廣告」,不僅可降低買賣交易糾紛,也避免遭恐嚇檢舉的風險。

許多房仲業者擔心待售物件會被同業捷足先登,為了搶先成交,在未簽訂書面委售合約前,便刊登待售屋廣告,此舉不僅違法,也造成屋主不認帳,白花時間與心力的可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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