看護工申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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定義
行政院勞委會規定 看護工為特定用途
不得從事照顧病患之外其他工作否則即違法使用
申請資格
申請人與被看護者必須符合以下一項親等關係
直系血親之尊親屬及直系血親之卑親屬
三等親內之旁系血親
姻親三親等之尊親屬及姻親三親等之卑親屬
申請條件
特定身心障礙(領有殘障手冊,其殘障項目需符合勞委會核准之特定醫院),且經醫療團隊以團隊方式做專業評估認定需全日24小時照護者,且經長照中心提供諮詢服務,推薦服務者有正當理由無法接受者。同一被看護者以一人為限。
申請文件
申請人與受照顧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戶口名簿影本 (若不同戶籍且跨縣市之第三地需請當地村里長開立共同居住證明書)
診斷證明書或殘障手冊正反面影本 ( 診斷證明書有效期限 60 天 )
申請人私章一個
** 外勞工作期滿前四個月可辦重新招募